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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实施细则《广告法》于1994年10月颁布,《广告法》的颁布是广告业的一件大事,其对于促进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广告经营行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使广告法律法规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下文是最新广告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最新广告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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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