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汽车消费信贷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汽车工业发展,满足汽车消费需求,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及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对在特约经商处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汽车产业政策所确定的国产汽车,具体品牌由各行自行确定
所称购车借款人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及企(事)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 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 应遵循“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五条 汽车消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含 5 年)
第六条 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中长期贷款利率,并随利率调整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借款限额为: (一)借款人以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行出具个人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 2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 80%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 3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 70%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 4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 60%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贷款银行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
贷款银行应在汽车生产厂家推荐基础上,根据汽车经销商的资金实力、市场占有率和信誉进行初选后指定特约汽车经销商(以下称经销商),并参照总行的合作协议范本内容,与经销商签订开展汽车消费贷款的银企合作协议
选择经销商的条件按照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