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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科学合理地对矿产资源资产进行估价是实施矿产资源资产有偿取得和转让制度的关键和前提
下文是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促进我省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具有利用价值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以国家确认公布的为准
第四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土地、林业、环保、水利、劳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行政职能,协同做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做好本辖区内矿产资源的开采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条件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探矿权、采矿权通过申请或招标投标的方式取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八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为纳税缴费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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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矿产品必须使用统一发票,收购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为代扣代缴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