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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下文是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欢迎阅读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统一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其他普通发票的管理
各市(不含深圳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第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设置的普通发票票种外,省国税局负责设置其他普通发票票种和式样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含印有企业单位名称的发票)式样,按照省国税局的统一要求确定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五条普通发票印制实行统一式样、统一防伪、集中印制的原则
普通发票印制企业、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由省国税局统一招标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
发票监制章由省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制作和发放
省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套印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含印有企业单位名称的发票),套印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第七条承印省国税局统一普通发票的定点印刷企业由省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承印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的定点印刷企业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