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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常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包二奶”及非婚生子女婚姻法律问题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包二奶”及非婚生子女婚姻法律问题wad();用金钱供养婚外女性,并与其一起同居生活,这种行为被人们称为“包二奶”
在大陆沿海地区的一些台商投资比较集中的地方,就存在着台商“包二奶”的现象
这些台商中,有的没有认识到“包二奶”是一种违法行为,有的则存有侥幸心理,以为可以逃避法律的惩罚
大陆刚刚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包二奶”所涉及的重婚和婚外同居行为,加重了打击力度
那么,新《婚姻法》对“包二奶”这种行为是如何定性和处罚的呢
今天的节目,我们请到了曾经参与新《婚姻法》修改工作的胡晓琳律师,来我们请胡律师解析一下与“包二奶”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您胡律师
首先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故事
[情节一]一赵姓的台商与一年轻女性同居多年,该女性怀上了台商的孩子
台商太太发现丈夫与人同居,决定以重婚罪起诉丈夫,台商获悉以后当场昏倒
演播室:主持人:胡律师,我想从刚才片子中这个赵姓男子和这个叫小蕾的女子之间的关系,是不是就是我们常说的“包二奶”关系呢
胡晓琳:片中这个赵姓的男子,和这位小蕾的女子之间的关系,是典型的包二奶关系
包二奶这种行为从性质上分,可以分为三种形式,一种是有配偶的人和二奶重新有领结婚证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他们不领结婚证,但是长期同居,对外以夫妻相称的,所谓对外就是指在一些亲戚朋友,同事,邻居、甚至在社区的管理者面前也称,这是我老公这是我老婆,有的不领取结婚证,但举办婚礼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既不领结婚证,对外也不以夫妻相称,称什么呢,就是别人问起来的时候,就说这是我的保姆,这是我的妹妹、女朋友
主持人:像您刚才说的这几种情况应该都是法律禁止的吧
胡晓琳:在我们大陆凡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