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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办法无照经营逃避国家税收、扰乱社会治安、危及安全生产、污染环境卫生、影响身体健康、妨害计生国策、侵害少年儿童、助长假冒伪劣、损害政府形象
下文是合肥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办法,欢迎阅读
合肥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查处无照经营,保护公平竞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照经营行为,是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固定的场所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无照经营行为包括下列行为:(一)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三)办理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四)以承租、承借、购买等非法方式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五)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期间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六)超出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的经营期限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七)清算期间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
公安、税务、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取缔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取缔无照经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对经营场所为违章建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知或应知对方为无照经营而为其提供有关证明、合同文本、银行帐户、场所等经营条件,或者为其代出证明、代订合同、代开发票、代理和发布广告及为其提供居中介绍等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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