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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关于赔偿的批复范文以下是范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赔偿的批复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关于赔偿的批复范文1xxxxx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此复关于赔偿的批复范文2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与赵xx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否应当实行分项限额赔偿以及如何确定分项限额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xxxx)民一他字第17号批复作了明确规定,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机动车交通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前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氛围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相关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规定。xxxx年1月11日,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公布其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限额方案。因此,在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此明确规定之前,应依据上述规定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此复。附件:最高人民法院(xxxx)民一他字第17号批复抄送: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赔偿的批复范文3xx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你总队“关于车辆转卖、车户未转发生交通肇事的经济赔偿如何承担的请示报告”收悉。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国务院办厅转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机动车辆产权的转移有特殊要求,即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同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履行以上二项手续的交易,应视为无效,发生事故后,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当事人对此若有异议,可告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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