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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下面小编整理了关于实施《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已经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一)2019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后,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未办理申领手续的,原核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予以保留,与再次失业后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一)失业人员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保险金于办理申领手续次月发放
2019年1月1日后就业转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登记月份至申领失业保险金月份间的失业保险金和相关待遇,在首次发放时一并补发
(二)失业人员被判刑缓期执行或监外执行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
刑满释放或解除隔离戒毒的,失业人员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2019年1月1日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以下任一情形,自次月开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
重新就业的;2
应征服兵役的;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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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居境外的;4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