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关于举行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许可听证会的公告按照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我部正在起草《环境监测管理条例》,拟规定从事环境监测服务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取得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证书(具体条文草案见附件)。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以及《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将在北京召开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许可立法听证会。现就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听证事项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许可二、听证会时间20xx年2月15日(星期二)上午9:00三、听证会地点国二招宾馆(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6号)四、申请参加听证会人员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五、申请参加听证会方式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2月10日前向我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可以通过传真提出。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以及关注的相关问题。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内容应当包括该法人或组织的名称、地址以及代表该法人或组织参加听证会人员的姓名、年龄、职务和联系方法以及关注的相关问题。六、申请参加听证会联系方式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吴敏电话(010)66556830传真(010)66556830环境保护部政法司李静云电话(010)66556161传真(010)66556165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邮政编码:100xxx附件:《环境监测管理条例(草案)》关于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许可的规定20xx年1月25日主题词:环保法规听证公告附件:《环境监测管理条例(草案)》关于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许可的规定第条依法需要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有与本单位污染物排放监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依照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和环境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并报所在地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需要开展监测的排污单位不具备开展排污监测活动条件的,应当委托取得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证书的单位开展监测。第条申请取得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与拟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拟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证书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颁发。取得监测服务资质证书的监测机构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公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