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未完全出资的股权转让协议注意事项是什么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反悔只要对方不同意,反悔也不会使得股权转让进程发生变化,反悔方仍旧不能拒绝进行股权交割,否则对方有权起诉强行进行相关交割事宜
合同一成立其效力就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不会因为意外因素产生变更,这也是法律规则严谨的体现,它只会保护符合相关规定的东西,侵犯这类权益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惩戒股权转让中,有一类情况就是股权转让人实际没有出资到位,造成这样的情况比较复杂,也并非全部不合法、不合规
在有未完全出资的情况下,签订未完全出资的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呢
我们从股权转让效力、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未足额缴纳出资中的股权转让效力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权转让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为保护受让人利益,如果受让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不知道转让人转让的股权有瑕疵,则受让人可以合同法规定的欺诈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申请撤销
(一)未足额缴纳出资中的股权转让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维护交易安全,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因此,只要股权转让合同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