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政务督办工作暂行规定葛店开发区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起草稿)第一条:为促进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督查内容(一)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和上级政府部门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需要办理落实的事项;(二)管委会主任办公会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三)各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和审批办理落实情况;(四)开发区工委、管委员会领导和上级政府部门领导批示事项及批转的信箱、热线电话、群众来信等反映问题的办理落实情况;(五)开发区工委、管委员会领导和上级政府部门领导现场办公、工作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时提出的需要落实的事项;(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问题(含议提案);(七)社会生活中反映出来的与人民群众相关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的督查;(八)开发区工委、管委员会领导领导交办的事项;(九)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政务督查事项由区属各单位承办,各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四条:督查原则(一)及时
随收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误时,不误事
承办单位要正确领会督查事项的内容,认真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对政务督查事项特别是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视同正式公文管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到不误传、不横传、不丢失、不泄密
第1页共8页第五条:承办要求(一)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交办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办任务
确因一些办理难度较大、难以如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反馈办理进度,说明原因,并制订相关措施,强力推进
(二)一般事项要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办理进展情况或办理结果;个别急件以交办通知时限要求为准;急办事项要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三)对领导批示、重要会议决定等交办事项,凡有明确办结期限的,须按期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没有明确期限的,按一般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