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法规概述北京市放射卫生防护所法的基本概念法律三种含义,(1)最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2)较狭义的法律指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3)最狭义的指普通法律;如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目前放射卫生法律体系中的主要法律法的基本概念放射卫生法律体系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几部分组成
法,有时又称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执行或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法规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是使用中往往不严格区别,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有法必依的法可以指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任何一种
法的基本概念法规广义的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的总称;狭义的是指国务院或其他立法机关发布的条例
法规条例由国务院组织制定,以国务院令发布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是我国目前放射卫生法律体系中的主要法规之一部门规章: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所属部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管理规章,以部委令发布
法的结构法律政令条例规章全国人大国务院及部委、省级政府国务院、政府国务院部委放射卫生法规的性质1、规范性: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主要是规范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和相关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为,规定他们的行为模式,包括:(1)单位和人员应当有什么行为;(2)单位和人员不得有什么行为;(3)单位和人员违反的规定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2、强制性:国家依靠行政强制力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
违法者将受到处罚
放射卫生法规的性质3、适用普遍性和技术特殊性所谓适用普遍性是指法律、法规作为行为规范,在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期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不是针对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个人
所谓技术特殊性是指电离辐射作为一种特殊的危害方式,在管理上应采取较为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