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失业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XX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参保范围]本市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第三条[主管承办协助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失业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工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与就业]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市政府可调整缴费和待遇]市政府可根据特区经济发展状况、就业构成状况、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等情况,对缴费标准和失业保险待遇等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六条[基金构成]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四)财政补贴;第1页共7页(五)投资运营收入;(六)依法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缴费标准]单位按照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的2%为每个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员工按照市上年度最低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浮动费率]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失业保险收支率、辞退员工比例、就业安置率因素,可在不超过40%的幅度内下浮单位在本年度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浮动费率的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缴费列支]单位缴交的失业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缴交的失业保险费在行政事业经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