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间社会保障协定及在我国的应用1
社会保障国际协定的由来:自从1884年德国首先创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以来,据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ssa)统计,世界上近200个国家(地区)中有172个国家建立了各自的社会保障制度
然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一个国家的国民到另一个国家工作的现象日益普遍
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看,这种国际劳动力的组成一般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出国执行公司业务的本国国民和本国公司在国外的分公司所雇佣的当地国民
一方面,这种跨国人员流动对各国经济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这种就业空间的超越国界使社会保障制度调节范围跨越国界成为必然,从而把因在不同的国家工作、由于各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自成体系而引起的对跨国流动人员不利的影响降到最低
这些不利情况包括:(1)社会保障双重覆盖与社会保障税的双重征收:在国外工作的人员会发现,他们同时被两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所覆盖,故被要求基于同一份工资缴纳两国的社会保障税
在一些国家,这种重复缴纳的后果已经使雇主的国外社会保障开支大幅增加,占雇员工资总额高达65-70%,明显地增加了他们的经营成本,削弱了他们的竞争力
(2)社会保障待遇支付上所遇到的障碍:各国社会保障制度都自成体系,其保险对象、保险待遇、给付项目、支付方式、资金筹集机制等各不相同,内容繁杂
一般来说,外国人因为自身的流动性而很难具备领取社会保障待遇的资格
因为对外籍工人附加了许多条件,诸如国籍、过去居住国、现在居住国、补助金一般不在国外支付的规定、要求交纳社会保障税达足够长的时间等
而在两国之间来往工作的工人,由于他们分别在两个国家累计的工作时间往往达不到一国或两国规定的最低标准而无法获取合理的经济保障
可见,由于各国社会保障制度自成体系对跨国公司和雇员带来的负面影响有:①给相关雇主和雇员带来明显的不合理的经济负担,即一第1页共6页种超过正常社会保障税缴纳水平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