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及海内外项目经理部。第二条全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三条在全局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第四条在部分核心业务和主营业务单位,推行-1(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第1页共8页(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第十条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议;(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定期通报安全信息,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主任、副主任汇报;(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七)完成安委会(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第十一条局与所属各单位应定期召开由主管安全工作领导-3第十六条局与各单位在对员工年度综合考核时,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并作为奖惩依据。第十七条局与各单位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并列为对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四章安全监督第十八条局和各工程施工单位分别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第十九条局设立安全监督总站,各施工单位设立安全监督站。配备第2页共8页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局派出的安全监督实行聘任制,由安全总监签发聘任书,受总站指派对国内外施工项目实施监督。两级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第二十条局施工项目经理部设立安全监督组(员),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各施工单位对局管项目中本单位施工标段(项目分部)或自揽项目,实行安全监督派驻制。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5第六章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局负责对施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全局安全生产管理干部培训,每年不少于32学时。各级领导和专职安全干部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他人员由各单位负责分级培训和考核,重点抓好市场化用工和班组长轮训,基层员工每年集中轮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坚持对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第三十条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