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外企字〔20XX〕94号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鼓励外商增加投资(一)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化经营
鼓励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申请组建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二)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债权增资
积极研究债权出资管理办法,规范出资行为
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变更登记,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审批部门批准,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
(三)积极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合伙企业
加强引导,注重配合,提高效率,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类型,扩第1页共5页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途径
(四)积极帮扶外商投资企业缓解出资困难
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二、积极促进利用外资结构优化(五)大力支持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