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质量和联网应用【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工商市字[2007]208号【发布日期】2007-09-29【生效日期】2007-09-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07]208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精神,合理配置市场监管力量,强化监管力度,提高行政监管效能,促进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商,努力实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含义及适用范围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状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录为依据,设定标准,将商品交易市场划分为不同信用类别,并采取不同方式对其实施监管的管理制度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状况依据本《意见》规定的标准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131号)、《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工商个字[2007]248号)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适用于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1页共9页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场内经营者不包含临时性、季节性进入市场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
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类别和认定标准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状况根据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两个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指标进行综合认定,具体分为a类、b类、c类、d类四个类别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类别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指导意见》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