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若干问题思考建议国家工作人员应有范畴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这是与中国现实政治体制及公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经济体制相一致的
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是反腐败的重点,修订后的刑法在修改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基础上,将贪污贿赂罪作专章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严厉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精神
国家工作人员是我国刑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它不仅涉及到对贪污贿赂罪的定性,而且涉及到对犯罪人处刑的轻重以及刑法打击重点的确定
修订后的刑法第93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然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仍有许多不明确的地方
本人就国家工作人员这一概念发表些个人观点
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取得从现行刑法第93条规定来看,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取得:一是依法取得
即直接依照有关法律、条例、章程,通过考试录用、上级任命、民主选举等方法产生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是属于依法产生的;二是受委派而取得
即现行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部分人虽然不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但是他们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到非国有单位从事管理监督职责的人员,代表了国有单位的利益
所谓委派,是指委任、派出之意
由于委派关系存在,委派者与受派者形成了行政隶属关系
应当指出,被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与其原来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关系不大,即使是非国有单位的人,接受国有单位聘请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同样取得了从事公务活动的身份,只是这里有二层关系:一是被国有单位聘用的关系,让其代表国有单位而成为国有单位的一员;二是再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即代表国有单位在非国有单位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活动,实质上是具有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成员的双重身份
第1页共4页二、关于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