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科委,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向公众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科技文化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科普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02〕175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科学技术部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的建设。为做好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的申报与评审,现将《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2.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表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科普法》,向全社会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科普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02〕175号)精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环保科普基地评审工作。国家环保科普基地是向公众普及环保科技知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素质的单位或场所,在开展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的科普活动中具有公1益性和示范性。国家环保科普基地应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履行相应的义务。第1页共4页一、评审对象1、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具有环境保护科普功能的场、馆、园等社会公共活动场所。2、实现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企业或单位。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工业园区”、“生态示范区”等单位。4、从事核设施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危险废物处理装置、城镇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城镇自来水生产企业或单位。5、从事环境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环境监测站点、监控中心、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等。6、其他具有环保科普功能的单位和场所。二、申报资格1、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环保业绩突出,并愿意向公众开放的单位。2、注重环境保护工作,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和标准的要求。具有良好的环保工作业绩,近两年内没有受到各级环保行政部门的处罚。3、环保科普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日常工作任务,每年有具体的环保科普工作计划,具有科普创作能力和组织策划能力。4、具有环境保护科普知识展示场所和公众活动场地,有一定的对公2众特别是面向未成年人的开放时间,有专门的展教设备或设施,可向公众演示或展示环境保护的科普知识。5、有固定用于环境保护科普活动的经费。6、有专(兼)职从事环保科普工作的人员,解说词要体现环保科普内容。7、可向公众提供环境保护科普资料,具有与公众交流的渠道,能对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解答,具有宣传、展示环保科普内容的网页(站)。8、能为公众提供安全保障。三、申报材料与程序第2页共4页1、申报单位填写申报书(格式附后),并按照要求提供附件材料,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双重领导单位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经本单位初审后,可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报。2、附件材料包括:(1)申报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2)对公众提供的科普场所、设备设施实验室等,以及科普资料及制品。(3)单位环境保护科普工作制度、规划或计划书面材料。(4)本单位近两年的科普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实施效果,特别是开展重大环保科普活动的有关资料。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行政3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环境保护科普基地的推荐和初审工作。初审要求如下:(1)申报单位是否符合本要求中的有关规定。(2)《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表》的填写是否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需要的附件是否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