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禽经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和目标全市各级水产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11号)以及《关于印发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开展活禽和活体鸟类经营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工商市字[20XX]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切实做好我市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改善活禽经营市场动物防疫条件,提高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责任意识,不断完善活禽经营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机制,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水平,降低活禽经营市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风险,有效保障家禽及禽类产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任务和重点(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
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
做到活禽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水禽与其他家禽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区域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分开,并有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及定期休市等防疫制度
对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活禽经营市场,责令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限期整改
拒不改正的,移送工商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1页共3页(二)加大活禽经营市场监督检查力度
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严格查验活禽经营市场经营活禽的检疫证明持有情况
对未经检疫上市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