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级生态乡镇示范建设是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的重要组成,是实现环境保护优化农村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也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
为规范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范围XX县区、县级市、县以下各类建制镇、乡、涉农街道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
二、申报条件在申报范围内,经自查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附后)各项要求的单位,可以申报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1
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再经市(地)环境保护局同意后报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
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审查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复核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建设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工作总结包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表(具体格式附后)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监测、检测报告)
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复核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
1四、审查与复核1
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1)对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的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组到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
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
对实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做好改进工作
实地考核结束第1页共9页后,专家组向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提交考核报告
(2)依据专家组考核报告对被考核的乡镇提出是否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审查意见,并对经审查认为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对公示有疑问的乡镇进行复查
(3)对公示通过(或复查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