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非机动车道路停放报告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交通管理,确保20XX年*世博会召开期间*市市容环境整洁、文明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现就加强*市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通告如下:一、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和管理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市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设置暂行规范》,编制本区、县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规划,经道路主管部门批准,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并实施日常管理
二、非机动车停放规范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影响市容环境
停放非机动车时应当下车推行,并在划定的停车线内规范、有序停放
三、沿街单位门前责任区制度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律,规范、有序停放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
对在本单位门前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引导行为人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区、县有关部门报告
四、处罚措施道路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下列行为实施处罚:(一)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处罚,未造成人行道损坏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行道损坏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者修复费3-5倍的罚款
(二)擅自占用道路退红线且与人行道相连的区域、广场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影响市容环境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1页共2页部门责令限期改造
逾期不改造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强制改造,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或者停放非机动车时不下车推行、在人行道上骑行,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