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下达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通知天水、庆阳、平凉、金昌、陇南、XX县区(州)粮食局,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已正式批准下达了我省7个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20XX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现将《国家粮食局关于下达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20XX年投资计划的通知》(国粮展〔20XX〕14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20XX年我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再作如下要求:一、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粮油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是食品安全检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粮食质量卫生安全的技术保障。各市州粮食局要按照国家粮食局的通知要求,抓紧向本级政府汇报,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抓紧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确保在20XX年底前完成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情况于9月25日前报送省粮食局。二、分级负责,科学制定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由省局统一制定,由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所(甘肃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具体负责,按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监测站)仪器设备配置指导目录》组织检验仪器设备采购招标、安装调试。市州粮食局负责所属检验机构(国家区域监测站)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在新配检验仪器设备到位前完成,做好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并将现有检验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改造情况及时报送省局。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所要严把设备质量关,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三、严格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所要及时与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系沟通,保证中央投资和地方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并明确资金拨付程序。中央预算内投资要专账管理,建设资金(包括地方配套资金)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批准的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不得挪用。第1页共19页第二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大全)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发〔20XX〕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加强粮食流通行业管理,推进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行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国粮发〔2006〕14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我局按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管职责,结合粮食检验监测工作实际,制订了《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附件1: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二○一○年十月十四日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行为,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粮食局根据开展粮食质量检验监测工作的需要,依托现有粮食检验资源,择优选用,建立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直接承担国家粮食局委托的检验监测任务。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监测机构的原隶属关系不变,人、财、物管理关系不变(中央财政给予投入且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家监测机构管理工作。第2页共19页第四条国家监测机构分为省级监测中心、区域监测站和综合检验中心三类,实行统一命名挂牌。省级监测中心按“省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命名,区域监测站按“省名+所在地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命名,综合检验中心按“所在地名+国家粮食检验中心”命名。第五条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粮食检验机构等属于非独立法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