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关于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旅游局【发布文号】国家旅游局令第21号【发布日期】2005-06-03【生效日期】2005-07-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关于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旅游局令第21号)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有关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需要,促进导游员队伍建设,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对《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订,自2005年7月3日起施行:一、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
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部门组织设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在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
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
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二○○五年六月三日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1页共25页第15号《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12月26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何光暐2002年12月27日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
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