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供销社等部门经营部分农业生产资料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2]255号【发布日期】1992-01-25【生效日期】1992-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税务局关于供销社等部门经营部分农业生产资料的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2年1月25日国税函发〔1992〕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对供销社等部门经营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定期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至1991年底已经期满
鉴于这些部门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业务仍然比较困难,为了支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支援农业生产的发展,经我局研究,对下列经营业务在1992年内给予免征营业税一年的照顾
一、供销社系统销售化肥、农药、农膜、中小农具、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柴油和调拨棉、麻的业务
对棉、麻免税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二、农技、农垦系统销售化肥、农药、农膜和农机管理服务站销售柴油的业务
三、各级农机公司销售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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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XX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XX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第1页共17页现将《XX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
加强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是当务之急的一项税收管理工作,各地要迅速将《办法》传达到各基层国税部门
要组织税务人员、特别是从事税收管理工作的人员集中培训学习;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加大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征管力度,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二、完善登记制度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