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地方税务局XX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京地税企〔20XX〕71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XX〕69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时,按《XX省财政局XX省国家税务局XX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XX〕10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核准程序另行发文明确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XX]6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59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第1页共3页民企业的股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