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XX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XX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3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4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7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8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9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10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1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12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13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4
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5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6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1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22
税收会计制度23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XX年6月15日第1页共7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XX〕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