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批复【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1272号【发布日期】2003-11-25【生效日期】2003-11-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批复(国税函[2003]1272号)XX市财政局:你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深财农[2003]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经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市人事局直属的原XX市人才服务中心、XX市人才大市场两个事业单位撤并为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且合并后新设立的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仍为市人事局直属事业单位。在上述事业单位撤并过程中,原XX市人才服务中心和XX市人才大市场的房地产权属需分别过户至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名下,所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中的相关规定,对上述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受原XX市人才服务中心、XX市人才大市场的房地产权属,不征收契税。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