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泰州调查队政务公开制度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行政执法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三)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四)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五)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六)XX省统计管理条例;(七)XX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
第三条统计行政执法主要职责范围:(一)依照国家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调查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局和XX省调查总队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二)对城乡居民收支、社情民意和社会经济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
不定期发布统计调查资料;(三)依法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本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全队干部教育、统计专业知识培训、统计咨询服务等工作;(五)完成地方政府委托的统计调查任务
第四条统计执法检查的程序及时限(一)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二)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查处程序为立案,调查取证,检查报告,集体一审,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陈述申辩(听证),集体二审,处罚决定,执行送达,结案归档
第1页共19页(三)统计违法案件在立案后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调查队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3个月
(四)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罚款的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十三条,《XX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XX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