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XX年2月10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第1页共6页(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