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地补偿权力制度的法律综述论文关键词:征地补偿/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合理机制论文内容提要
中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起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历部宪法中都有征地之内容,但直到82宪法及其修正案通过以来,第一次确立了征地与补偿的唇齿关系,有了较为完整的征地补偿宪法规范
征地补偿必须具有宪法明示或认可的公共利益之目的,而非“建设”或“国家建设”,通过正当而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和可行的救济机制平等地保护城乡公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是完善中国征地补偿制度不可或缺之因素
征地补偿是一项宪法制度
国家享有征地的固有权力
但如同国家享有其他权力一样,国家行使这项权力必然伴随着一定的宪法义务与宪法责任
补偿就是行使征地权力必须履行的义务,获得补偿则是被征地公民享有的权利
征地补偿说到底就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的权力(利)义务关系
征地与补偿看起来是两个法律行为,但同属于一个法律关系并常常见诸于同一法律规范
(注释1:如《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之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之权利,除非由于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的明显的要求,并且在事先公平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能被剥夺
再如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之规定:未经正常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凡私有财产,非有正当程序,不得收为公用
)有征地必予补偿,无补偿则无征地,二者是唇齿关系
国家征地直接或间接指向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则往往是公民个人,因此,征地补偿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力)义务关系
基于此,如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则是征地补偿这一宪法制度所应彰显的基本价值
本文拟在这一前提下,对中国征地补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作一探讨
征地补偿是一项宪法制度,由宪法所确立
征地,是宪法授予国家的权力:由国家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依照法律对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予以征收、收购、征用等;补偿,是宪法对国家行使征地权力设定的法定义务与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