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承【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质检特联〔2006〕341号【发布日期】2006-07-21【生效日期】2006-07-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06〕3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06]16号)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自2006年8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在全国开展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专项整治活动,具体要求如下:一、专项整治目标落实充装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工作和装卸行为,严防超装行为,提高充装站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运行的安全
二、专项整治范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汽车罐车、第1页共3页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液化气体、永久气体充装站
三、专项整治步骤安排和内容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分成3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摸底,宣传动员
各地应对本辖区内的充装站进行清查,查清充装站的数量和规模,确保整治工作的全面覆盖
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学习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动员工作,提高充装站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了解整治工作的步骤、方法和要求,积极主动进行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纠,整改提高
充装站应对照《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标准》(见附件)的内容逐条进行认真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认真查找原因,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