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范文一、受理条件及程序(一)车辆交易验证1、新车交易管辖2、新车交易验证须提交的材料(1)国产车:购车单位证明信(个人购买需带身份证原件)、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社控证明(货车、两轮摩托车除外)、小汽车配车证明(货车、大客车、两轮摩托车除外);(2)大贸进口汽车:除按上述规定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辆检查证明、备案证明书;(3)罚没汽车:除执行国产汽车规定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国家定点销售单位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国家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签发的全国统一的《罚没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并出示由市公安局、海关、市工商局出具的审核真伪证明。3、旧车交易管辖入籍车辆办理需在成交地进行。4、旧车交易验证盖章须提交的材料(1)国产汽车。买卖双方单位证明信(买卖双方属个人须身份证原件)、卖方持原始购车发票。买卖双方本人到场,持过户审批申请表,将车开到交易市场进行检测和定价。迁往外地的车辆,需要带附加费证和养路费凭证。购买小汽车、大轿车的,提交《市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批准单》;(2)进口汽车、罚没汽车。除按上述规定外,还需提供原始购车证明,海关“解除监管证明”或“罚没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二)发票审查备案具有汽车经销资格的企业,须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动车销售发票》、《法人任命书》以及公司人员名单并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到市工商局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所审查第1页共8页备案。(三)进口车辆审查备案经销进口汽车的单位,新进车辆的同时须到市工商局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所进行审查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商检局进口车辆检查证明、海关关税证明、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证明等。(四)拍卖车辆的审查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在拍卖机动车辆之前,须提供机动车辆的合法来源证明。二、工作时限(一)新旧汽车验证盖章,材料齐全当场办理;(二)进口车、罚没车备案审查,收到材料后三日内核发备案证明。(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第二篇:XX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XX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0日XX省人民政府第59号令发布,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XX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8月4日《XX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交易行为,加强对机动车交易的管理,制止非法交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新车、二手车交易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本办法所称新机动车,是指未入户上牌的车辆。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已入户上牌的车辆。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机动车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公安、交通、海关、经贸、财政、价格、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机动车交易行为进行第2页共8页监督管理。第五条开办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单位和个人,除符合开办市场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其停车场地不得少于5000平方米。第六条机动车交易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按规定采取直接买卖、委托代销、函购函销、拍卖、网上交易等方式进行。第七条下列机动车禁止交易:(一)走私车;(二)盗窃、抢劫的车辆;(三)非法拼装车、组装车;(四)方向盘设置在右侧的车辆;(五)各种证照、证明手续不全或证照、证明手续与车辆情况不符的车辆;(六)超过报废期限或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车辆;(七)发生交通事故尚未结案的车辆;(八)违法行为未处理的车辆;(九)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车辆。第八条机动车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交易中不得从事以下行为:(一)经营假冒伪劣车辆;(二)为无机动车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虚开、代开发票或提供发票;(三)买卖国产机动车产品质量合格证、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等证明文件,或制造、使用、买卖虚假的上述文件;(四)在合法市场或合法经营单位以外从事交易活动;(五)在机动车交易中侵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