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人信息变更备案操作规范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别(一)名称:机动车所有人信息变更备案(二)性质:公共服务项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三、受理及审批机构根据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20XX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第124号部令修正,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规定,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地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四、办事条件1、机动车所有人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具有合法登记证明;五、申请材料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六、基本流程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二十条第(二)款: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核实机动车所第1页共2页有人身份信息,录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七、办结时限:马上办结八、发放证照情况:不需发证九、咨询0779——2058122十、投诉电话:0779——2058122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无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