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加快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现对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除国家规定涉及国计民生有关行业的企业外,我市市属国有资本均应以出售、转让、合资或实施破产等多种形式尽快退出竞争领域,同时按照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
二、主要形式以“两个置换”为主,兼并、合资、破产等多种形式并举
通过产权转让,置换企业的国有资本,实现企业产权的多元化,使企业走向市场;通过解除劳动关系发放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置换国有企业职工的全民身份,使职工走向市场
三、基本原则(一)严把资产评估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严把职工安置关,按照政策妥善安置职工;(三)严把债务处理关,避免悬空债务;(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所有企业产权出售要公开招标拍卖,杜绝暗箱操作
四、出让方的主要职责由国资委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作为企业产权出售的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企业产权出售方案;(二)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出售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三)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四)清理各类档案文件,组织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保证企业资产在出售过程中的安全;(五)做好企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安置工作,确保社第1页共16页会稳定;(六)做好对收购方案的审核工作;(七)会同产权交易中心对收购方的资格进行审查;(八)为改制后的企业做好服务工作,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为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九)代政府按《产权转让合同书》规定的条款对收购方实施5年监督和管理;(十)协助国资部门做好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的收缴工作,收益上交市财政专户;(十一)按本规定将出售企业的有关情况报市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