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政策为保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分散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公务员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和《XX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97号令)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XX〕75号文件具体要求如下:(一)、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都应依照本通知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编制内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央驻陕、我省驻外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应按照本通知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编制内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中央驻陕、省级驻XX市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他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含驻XX市外的省级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所在市(区)的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以部门预算的形式安排,参保单位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统一核算
(四)、各参保单位要以其全部在编人员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缴工伤保险费;初次缴费费率以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第1页共5页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71号)规定的一类行业费率中的0
2%为准,今后可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费率浮动
(五)、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劳动能力第1页共4页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XX)
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