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依法决策、经营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总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为公司)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是指公司通过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综合部
区公司综合部主要负责区公司法律顾问的聘用、对分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宏观管理与指导、资源调配等
分公司综合部主要负责本公司法律顾问的聘用、日常管理、顾问费支付、履行职责、考核、日常联络等
第四条公司实行法律顾问紧密合作模式,区公司、各地市分公司均可在当地聘请法律顾问,区公司各部门不再外聘常年法律顾问
各地市分公司选聘、解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为处理重大法律问题选聘、解聘专项法律顾问,应报区公司综合部批准同意
第五条新聘常年法律顾问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通过竞聘或考察的方式从三家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初步选定一至二家报公司领导研究确定
地市公司决定聘请的法律顾问,应报区公司综合部批准同意
第六条选聘常年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强的实力;(二)具有律师执业证;(三)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具有良好的执业形象和执业影响;(四)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司法行政部门的惩诫纪录;(五)同意《法律顾问聘请合同》的条款内容
第七条专项法律顾问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初步选定后,报公司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