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1/10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科学技术部部长徐冠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二○○三年一月三十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地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地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地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地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地外商投资企业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地投资方式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条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地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地投资者对创投企业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地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地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地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地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地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地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五条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