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变更许可办事指南(试行)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3日行政事项名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变更(港澳台投资者参照适用)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一、《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2号,2005年10月27日发布);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修订发布);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四、《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由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修订发布);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发布);七、《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由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修订发布);八、《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2002年2月11日发布);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4号,2004年11月30日发布);十、《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1995年1月10日发布);十一、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专项规定等
申请条件: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设申请及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事项
申请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文件为外文的,除有特殊要求外,应提供中文译本):一、发起设立事项(一)地方商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请示;(二)投资方签署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三)投资方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章程;(四)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