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避税筹划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有两种可能,一是作为居民纳税人;二是作为非居民纳税人
作为避税筹划的核心内容就是:一旦作为居民纳税人,就得负无限纳税义务,而无限的纳税义务,其实质就是既要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又要将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和所得申报纳税
这样,有可能导致纳税人税负很重和双重征税
因此,企业就应当进行某种避税筹划,尽可能作为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的纳税义务,从而合法地避税
中国大陆对居民纳税人的判定准则
判准则如下:时间准则,居住时间超过一年即为居民纳税人
因此,对个人来说,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最好的避税方法是:尽可能利用居住时间规定和避免拥有永久住所;对企业来说,判断的标准主要是看总部所在地
总决策机构所在地是大陆,即为税收上的居民,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
因此,避税方法是:其一,尽可能将总机械我设在避税地或税负低的地方;其二,尽可能斩断某些收入与总机构之间的联系
这方面的避税筹划的前提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和所得来源地认定
利用所得来源地认定的避税筹划世界各国一般都有所得来地优先征税的惯例
这方面的避税筹划除了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税负较低地区之外,就是在所得来源认定上避免被税负较高地区认定此项所得来源于该地区
同一所得在税负较低地区实现或被认定,税负相对就较轻
因此,企业避税主要方法之一就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的规定以及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避税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规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总机构在中国境内取得来源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2、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大陆境内与外国企业在另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3、外国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