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暂行规定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暂行规定1996年12月9日,电力工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规定和电力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外商直接投资建设的电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列入国家的五年计划或十年规划,经国家特殊批准的除外。第三条港、澳、台商或中国在境外设立的法人公司直接投资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亦按此规定执行。第四条本规定仅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电源项目。第五条本规定不适用于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经营的项目及特许权项目。第六条外商直接投资的核电项目报批程序还要符合电力部颁发的《核电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二章中外合资或合作项目的报批程序第七条中外合资或合作项目(简称合营项目)从申报项目建议书到成立合营公司须按下列程序报批:(一)申报项目建议书;(二)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三)申请设立中外合营项目公司。第八条申报项目建议书在编制完成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简称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属于跨省电网内的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由跨省电力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前提下,项目主办单位向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向电力部呈报项目建议书(属于跨省电网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则应报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转报电力部),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基建项目)或国家经贸委(“以大代小”技术改造项目)及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国家有关银行贷款的项目,同时还须抄送相关银行。电力部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立项。第九条合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所需附件与内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相同,但须增加:(一)合营各方共同签署的合营意向书;(二)外方资信证明及调查情况。合营各方正式签署合营意向书之前,必须经过省级或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的审查并征得电力部的正式同意,否则,项目不予受理。第十条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批复合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后,由项目主办单位委托有资格的电力工程设计或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电力部的有关部门(现指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或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正式审查通过后,项目主办单位向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向电力部呈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属于跨省电网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则应报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转报电力部),同时抄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及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国家有关银行贷款的项目,同时还须抄送相关银行。电力部审查通过后,转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批准,重大项目再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转报国务院批准。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必须至少要附有以下文件:(一)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对合营项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二)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及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正式审查意见;(三)中央和省级地方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对土地、用水、环保、燃料、运输等安排的审批文件;(四)初步设计的预设计文件(概念设计文件),以能满足编制设备询价书或招、议标的需要;(五)设备的招、议标文件,包括设备参数、性能和价格等;(六)工程建设发承包的招、议标文件及参与竞争的国内外工程公司的资格与业绩调查;(七)经电力部审查同意的项目境外融资方式和融资条件的落实文件(草签的融资贷款协议);(八)项目资本金和融资中配套内资(包括送变电配套工程)落实文件;(九)用电地区所在地的省级物价管理部门对合营项目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具体承诺文件及批复文件;(十)经电力部审查同意的合营协议书和草签的购售电合同,并网、燃料供应、运输、土地使用、供水、其它公用设施的使用和电厂运营管理等协议书;(十一)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财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