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暂行规定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暂行规定1996年12月9日,电力工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规定和电力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商直接投资建设的电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列入国家的五年计划或十年规划,经国家特殊批准的除外
第三条港、澳、台商或中国在境外设立的法人公司直接投资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亦按此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仅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电源项目
第五条本规定不适用于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经营的项目及特许权项目
第六条外商直接投资的核电项目报批程序还要符合电力部颁发的《核电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二章中外合资或合作项目的报批程序第七条中外合资或合作项目(简称合营项目)从申报项目建议书到成立合营公司须按下列程序报批:(一)申报项目建议书;(二)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三)申请设立中外合营项目公司
第八条申报项目建议书在编制完成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简称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属于跨省电网内的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由跨省电力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前提下,项目主办单位向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向电力部呈报项目建议书(属于跨省电网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则应报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转报电力部),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基建项目)或国家经贸委(“以大代小”技术改造项目)及国家有关部门
需要国家有关银行贷款的项目,同时还须抄送相关银行
电力部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立项
第九条合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所需附件与内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