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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买卖合同执行纠纷XX年初,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a村)对其村所有的树木公开拍卖,徐某中标,在预付了1万元定金后,双方草签了买卖协议
协议签订后不久,因a村反悔,徐某诉至法院,要求a村履行协议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重新达成了树木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砍伐证由a村给办理,于XX年12月30日前交付徐某,徐某在收到砍伐证后于同时将树款9万元交付a村
调解书双方签收后,a村未有依约给办理砍伐证,徐某则如期将树款带到了法院,欲交给承办法官,然而,因村方未办证,承办法官便未收徐某的树款,事情就这样延续着
XX年5月,徐某因寻衅滋事被判服刑1年又6个月,徐某刑满释放后,于XX年10月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责令a村给办砍伐证
此案经法院立案庭审查,认为徐某因服刑而未能申请执行属正当事由,扣除服刑期,徐某申请执行没过时效,故依法予以立案执行
案件在转入法院执行机构后,执行人员专门就此案能否执行向裁决庭汇报、请示,经裁决可以执行
执行员便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然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法院则依法向林业部门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砍伐证顺利办成,其间,徐某应执行员的要求,也将购树款9万元交到了法院,此案应该说已执行终结
然而,案件却出现重大转变,出现了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树木已被其购买,案件即转由执行机构的复议庭进行复议
结果,此案在实体上没有被找出问题,最后复议庭却提出了执行时效问题,认为此案已过了申请执行时效,最终此案被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而裁定不予执行,但是,9万元树款却没有人愿意领取,已经办成的砍伐证在续期已过之后,林业部门也不再给续期,该砍伐证也没有人撤消,此案就这样告结,但遗留的潜在问题却依旧存在
评析:笔者根据此案案情,产生了如下法律思考,特提出供大家商榷:一、权利人服刑能否导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