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资格已认定,还处在过渡期优惠的企业汇缴时,在3月15日前需报送以下资料至国税局新大楼411办公室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一式三份(见附表一)2、最后一期批准证书;3、本年度的《营业收入表》;(见附表二)4、最后一期验资报告
***:2007年3月16日前登记注册的、弥补完亏损后进入获利年度还没有进行过渡期优惠认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需在2010年年度申报前到分局办理过渡期优惠资格认定,请报送以下资料至国税局新大楼411办公室:(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三)(2)企业书面申请;(3)外经委批准证书复印件;(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企业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6)本年度的《营业收入表》;(见附表二)(7)生产性企业减按24%或15%的批复复印件;(有提供)(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最后一期验资报告)
纳税人申报成功后按下列顺序报送至国税局新大楼415办公室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一)查帐征收企业A、一般企业: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由绿色通道打印后递交);2、关联方业务往来报告表;3、财务报表;4、审计报告;5、专项审计报告;6、营业收入表;7、最后一期验资报告;8、总机构在我市、分支机构在外地,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税票复印件(未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不报)
B:需报同期资料企业:凡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须提供同期资料:1、企业组织结构;2、生产经营情况;3、关联交易情况;4、可比性分析;5、转让定价的方法的选用和使用
(二)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1、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税收入和所得的,报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费用支出情况表》及雇员当年度情况变动表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