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2005年10月8日,国家总局,2005年第145号公告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74号局令办理条件一、申请人资格1、申请人是法人或个体工商户;2、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3、申请人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二、许可条件1、申请单位自行制造的计量器具
2、该计量器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工作原理、主要功能、技术指标等与国家技术法规相一致
3、计量器具的名称符合JJF1051《计量器具命名与分类编码》的要求
4、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型式评价试验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型式评价),合格后取得型式评价报告
申请要求申请人责任1、申请人应理解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国家总局2005年第145号公告)和《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总局2007年第74号局令)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和《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在http://www
cn网站上可浏览或下载
2、申请人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
cn网上填报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附表,用A4复印纸打印;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加盖公章;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