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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贯彻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规范特邀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
聘请特邀监察员应当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没有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四)支持监察工作,关心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工作;(五)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较大影响;(六)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七)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特邀监察员的职责:(一)参与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二)参加监察机关开展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工作;(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四)参与宣传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五)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六)办理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特邀监察员的权利: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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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参加或者列席监察机关组织的有关会议;(三)参加监察工作业务培训;(四)对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五)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的办理情况;(六)受监察机关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