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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最新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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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条为了维护我省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各级广播电视部门的广播电视设施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广播电视设施还包括:(一)水线牌(灯)、架空标志牌(灯)、标石(桩)、围网、围墙等设施的标志物和警戒装置;(二)用于现场直播、录制、采访的各种机动设备及有关的固定设施等;(三)广播电视技术用房
第四条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私分、截留、哄抢、破坏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是所辖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要配合广播电视部门,共同搞好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节目发射设施安全和损害工作效能的行为还包括:(一)在广播电视台、站技术用房周围五十米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二)建筑含有各种噪声源和振动源的设施时,在广播电视台、站技术用房周围一米范围内测得噪声高于六十分贝的;(三)在距离广播电视台、站技术用房和发射中心周围五百米范围内兴建排出较大量烟灰、粉尘、腐蚀性气体和污水的工厂;(四)影响广播电视台、站专用公路和桥梁的使用及维护;(五)在广播电视台、站节目制作、播出以及收讯、监测等技术区周围,设置无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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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的电磁辐射设施,影响广播电视正常工作;(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