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称义(任以撒)因信称义(任以撒)因信称义是宗教改革时期的一个主要论点
保罗在致罗马人书及致加拉太人书中,特别强调,人称义不是倚靠行为,而是藉着信心(罗三:28;加三:11)
按照人的本性,他本是忿怒之子,应受地狱之刑,但神因祂的慈爱和恩典,在基督耶稣里彰显了另一条出路,即罪人可以靠着基督之功德,用信心领受祂的义,以致被神宣称为义人(罗三:19~24)
一、称义之性质“称义”是一个法律上的名词,是宣告或判决的行动
犹如世上的法官,在查验证据后,据此宣告被告为有罪或清白,神在审验证据后,宣布信徒为无罪,在法律的地位上,称他为清白(诗卅二:1~2;罗三:21~24;加二:16)
宣告乃是一种法律上的行动,用意是确定人在神面前的地位,神宣称他为无罪,由此改变了他的地位
祂不再以他为罪人,反倒接纳他为义人(林后五:19)
这宣告的行动显然并不改变罪人实际上的道德行为,因此与重生或成圣不同
称义的另一特征是,神一次的宣告,对罪人一生有效,神不再重复宣称某人为义,因为他在神面前的地位,不会再有改变(罗八:33~34)
神既是公义的神,绝不以有罪者为无罪(申五:11),而祂曾垂察全地,没有找到一个义人(诗十四:2~3),那末祂如何可以不顾人的罪辜和罪责,宣布他们为清白的义人呢
祂是依据何种证据,作此判决的呢
创制律法的神岂能不顾律法的条例吗
公义的神岂会以不义为义吗
圣经启示说,神的语气乃是耶稣基督的义行,藉此祂将信基督的人算作义人,将基督的义披在他身上,算他为义(徒十八:39)
二、称义之依据(1)天主教的观念
自中世纪时开始,天主教渐渐认为,称义是神的恩典和人的善行合作而成的果实
他们教导称,藉着重生,人用信心领受了神的恩典,这恩典能帮助他行使基督徒的美德,然后神因着这些美德而宣告他为义人
罪人本身向善的意志,和神所赐与的恩典,协同使他获得义人的地位
神的恩典之能,果然是不可缺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