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永诚铸业有限责任公司安监部宣2014年5月安全培训教材ClicktoeditMastertitlestyle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章防尘•第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八条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九条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第九条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第十条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