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古树名木是城市中罕见的自然景观和文化景观,有着很强的景观震撼力,在城市中具有极高的保护价值
保护和利用好古树名木,在城市建设、旅游景观开发中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古树名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应当有利于传承自然与社会发展历史,有利于弘扬生态文明和乡土文化,有利于推进乡村建设,坚持全面保护、科学管护、属地管理、原地保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将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普查、认定、养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科研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文第1页共10页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的支持,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