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广西附件4广西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广西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XX〕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XX〕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XX〕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保险是指企业或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补贴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一)企业(单位)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单位)
(二)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
(三)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XX〕3号)有关规定的人员
第1页共5页灵活就业是指
通过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主要从事便民利民服务、家政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以及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工作的就业形式
灵活就业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五条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标准(一)对符合本办法